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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男,拉祜族,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孟连县人,文盲,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村委会****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孟连县**镇人“某某嘎”(未抓获)打电话给被告人扎,叫扎带人从**镇**村**组**桥绕过**公安执勤卡点偷渡出境。2020年4月24日0时许,扎骑摩托去到**组**桥旁**公路边等候。20多分钟后,来了三辆出租车,“某某嘎”将欲偷渡人员交给扎,扎带领13人走路从**吊桥绕过**公安执勤卡点,当行至**桥对岸后被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查,其中4人(李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黄某某)是在自己偷渡过程中加入了扎某带领的9人队伍中,与被告人扎某互相不认识。

被告人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情况查询、情况说明、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燕某某、江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扎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扎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检察官助理:黄思维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扎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蓝色直板“NAMO”牌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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