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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扎某,男,198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凌晨4时许,缅甸国勐波县**寨子的“扎某某”(未抓获)到被告人扎某家叫扎某帮其探路,并答应给扎某200元一人的好处费。当日6时许,“扎某某”(未抓获)电话联系扎某,让扎某到**镇**村**寨路口集合等待偷渡人员赵某某、潘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的来到,3名偷渡人员到达后,“扎某某”(未抓获)、扎某某的朋友(未抓获)骑摩托带着赵某某、潘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扎某骑摩托车在前面探路,三人将赵某某、潘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送至孟连县**镇**村**组垃圾房附近然后骑摩托离开。当日7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组垃圾房附近现场抓获涉嫌偷越国(边)境的赵某某、潘某、黄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并于当日在孟连县**镇**抓获被告人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4张;2.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权属、通话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潘某、赵某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6.光盘6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扎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碟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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