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扎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7********,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孟连县**镇**村民**组**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是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扎某与一微信名为**的朋友联系,商量好300元钱的价格到孟连县**市场接一名偷渡客。当日20时许,被告人扎某驾驶号牌为云JRD***的红色摩托车到孟连县**市场接到准备偷渡去缅甸打工的男子林某某往**方向出发,当行驶到**厂(**公路**公里+**米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照片、手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2.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扎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违反国家对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6个月-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宝生
2020年10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份、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查获的手机等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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