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扎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72819**********,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拉祜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07月3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扎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扎甲、扎乙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晚,扎丙(未抓获)通过扎丁(未抓获)介绍将11名欲偷渡人员的号码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被告人扎甲,以一人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扎甲将11名欲偷渡人员从孟连县城运送到孟连县**镇**地半山腰处。扎甲将电话号码发到微信群中,群内有被告人扎乙、扎戊(**村、未抓获)、扎己(未抓获)、扎庚(未抓获),11人由扎乙、扎戊、扎己、扎庚四人自己联系运送,如成功出境后每运送一人扎甲有50元提成。
被告人扎乙收到扎甲提供的欲偷渡人员的电话号码后,联系了四名欲偷渡人员,联系好后扎乙便驾驶车牌号为云J**3的银灰色**牌小轿车,到孟连县**镇**路口**寺接上4名欲偷渡的男子孙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杨某某(已另案处理)到孟连县**镇**半山腰水泥路与土路交界处,4名欲偷渡人员下车后,由带路人员(身份不明)带走山路至**镇**村**界碑处欲偷渡出境,4名欲偷渡人员在出境过程中被**镇执勤民警抓获。经调查,被告人扎乙、扎甲有重大嫌疑,经传唤到案后,被告人扎乙、扎甲对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扎甲、扎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辨认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扎甲、扎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甲、扎乙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扎甲、扎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扎甲、扎乙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吁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扎甲、扎乙现羁押于墨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1份,光盘12张,换押证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扣押物品以书面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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