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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约、扎克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扎约,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拉祜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被告人扎克,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拉祜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1月9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约、扎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20年4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扎约受一叫“扎某某”的男子(未抓获)的安排,邀约被告人扎克到孟连县老大桥头与一叫“老某某”的男子(未抓获)汇合为“扎某某”接运毒品。当天下午,由被告人扎约和扎克骑乘扎约的摩托车、“老某某”骑另一辆摩托车一同前往孟连县勐马路72坡头接毒品。当晚23时许,“扎某某”联系被告人扎约,并告知其货已经送到帕亮村公所下面的鱼塘,后由被告人扎约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扎克到帕亮村公所下面的鱼塘接毒品,两名不知名的男子(未抓获)将一袋外用编织袋包装的毒品放在骑坐在摩托车上的扎约和扎克中间,由扎克用手抱扶,后双方各自离开。随后,“老某某”在前骑摩托“带路”,被告人扎约和扎克骑乘摩托携带毒品在后跟进,将毒品运输至孟连县景信乡糯各村四十七小组**厂附近。2019年12月21日凌晨零时30分许,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驱车在**厂附近旁将扎约驾驶的摩托车逼停,后将被告人扎约抓获,乘坐该车的被告人扎克逃跑,民警当场查获压在倒在地上的摩托车上的外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经当场检查,口袋里有外用黄色牛皮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包,净重:24.50千克,经鉴定,平均含量15.3%。

2020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扎克在孟连县**镇**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通话清单、抓获经过;3.被告人扎约、扎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尿液检测报告;5.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2张、U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约、扎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额云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扎约、扎克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案件材料4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12张、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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