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扎莫,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5********,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组**号。
被告人扎儿,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7********,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莫、扎儿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4日向西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3月5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扎莫、扎儿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孟连接取毒品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运输毒品前往普洱。当时11时许,行至思澜公路澜沧至思茅方向35公里处时,被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二人携带的竹篮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7包,净重95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莫、扎儿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培荣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光盘16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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