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扎西多吉故意杀人案)_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扎西多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61994********,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道孚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日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道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多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4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8时许,仁某某(已判决)与巴某某(系本案被害人、男、藏族、殁年34岁)在道孚县**乡博乐洞牧场处因草场纠纷发生矛盾继而相互打斗。俩人被劝开后,仁某某又伙同被告人扎西多吉、罗某某(已判决)、洛某某(另案处理)、尼某某(另案处理)、一某某(另案处理)、久某某(另案处理)等先后来到**乡**村博乐洞被害人巴某某帐篷外,罗某某先持枪朝被害人巴某某连开三枪,其中一枪打中被害人左大腿,扎西多吉等人又持刀砍戳被害人巴某某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巴某某死亡原因系左胸部损伤造成心脏破裂、心包填塞伴大出血死亡。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扎西多吉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多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 平

检察员:褚欣毅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扎西多吉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该案卷宗拾肆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