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江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89********,藏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州**县,住**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本案由迭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迭部分局补充侦查,迭部分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11日告知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扎某某、加某某(已判决)、七某某(已判决)三人商定去玛木沟即迭部生态建设局(原迭部林业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45林班6小班盗伐林木出售牟利,次日,三人携带斧子、弯把锯共三次进入玛木沟,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25棵,截成1.8米长的原木,用拖拉机分五次将原木拉往**省***县**乡***村村民迭某某(另案处理)的木材加工厂,以6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木材加工厂老板迭某某,每人分得现金2100元。
同年7月,加某某得知**县**乡**村村民加某某(另案处理)需要200片油松板子,于是主动联系加某某并商定好价格;随后加某某又联络七某某、扎某某,三人再次携带弯把锯、斧子,先后两次进入迭部生态建设局电尕林场管护区150林班28小班,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2棵,加工成长1.8米的原木,用拖拉机分三次将原木拉往冻列乡迭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将其中一拖拉机的原木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迭某某,每人分得现金200元,剩余的钱三人用于吃饭消费;另外两拖拉机的原木加工成厚2厘米的板子200片和4至6厘米厚的板子48片。其中将200片板子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加某某,三人每人分得现金2000元,另48片板子三人各分得16片。
2018年10月29日迭部林业局林业勘测综合设计队依据伐桩《检尺单》对被告人扎某某、加某某、七某某三人共同盗伐的37棵油松树的立木蓄积进行鉴定,经鉴定立木蓄积为27.24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1.弯把锯1把,赃款4300元;2.书证:抓获经过、林权证、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加某某、七某某、迭某某、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侦查阶段,被告人扎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和适用的审理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盗伐的国有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龙江林区法院
检 察 官:杨英华
检察官助理:蒋宛秋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退缴赃款4300元及作案工具弯把锯1把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