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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扎西达吉、卓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扎西达吉,男,藏族,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200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村,住若尔盖县********号,2017年曾因盗窃罪被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16日因盗窃罪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若尔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被告人卓某甲,男,藏族,初中文化程度, 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20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镇**村,住若尔盖县**镇**村**组**号,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扎西达吉、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告知二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扎西达吉和卓某甲共骑一辆摩托车来到**镇**村达某某家,看到达某某家灯未亮,于是被告人扎西达吉叫卓某甲在门口等着,自己翻墙进入院内用事先买来的钢锯把大门锁锯断后进入室内,将装在水箱内的一块酥油和一袋奶渣偷走,次日二被告人将所盗的酥油和奶渣用扎西达吉的货车运到若尔盖县黑河桥卖给一个收购酥油和奶渣的人,将所盗的酥油和奶渣买成人民币700元左右,所得的赃款俩人平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酥油和奶渣价值人民币1195元(壹千壹佰玖拾伍元整),

2、卖掉达某某家酥油和奶渣后,过了几天,被告人扎西达吉和卓某甲来到卓某乙家后,二被告人翻墙进入在一间房屋里盗走两袋奶渣,另外一间房屋里的几块酥油二被告人装在一个编织袋里,然后骑着摩托车把所盗的酥油和奶渣运到一个路边上,第二天早上,被告人卓某甲借了舅舅的轿车后,二被告人把所盗的酥油和奶渣运往若尔盖县途中车子出现故障,于是被告人扎西达吉联系出租车,由出租车把所盗的酥油和奶渣运到若尔盖县黑河桥买给一个收购酥油和奶渣的人,将所盗的酥油和奶渣买成人民币4000元左右,所得的赃款俩人平分,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酥油和奶渣价值人民币5384元(伍千叁佰捌拾肆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酥油照片;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周某某、尕某某、格某某、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达某某和卓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扎西达吉、卓某甲的供述;

6、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扎西达吉、卓某甲案发后主动到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扎西达吉、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79元(陆千伍佰柒拾玖元整),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郎拉么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扎西达吉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被告人卓某甲取保候审

3、起诉书十三份;

4、证据和案卷材料贰卷;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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