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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819,柯尔克孜族,专科毕业,**县委**干部,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住乌恰县****南路**号院**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托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03时28分许,在**县**乡**村辖区内喝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新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恰县G3013线64公里+200米**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乌恰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查获现场照片、抽血检验照片、查获经过、抽取血样登记表;

3.书证:乌恰县公安局交警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清单;

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驾驶车辆情况、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指纹卡。

本院认为,被告人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尔肯巴依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镇**南路**号院**小区**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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