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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扬州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薛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单位扬州**电缆有限公司,住宝应县**集中区**大道**,法定代表人某甲

诉讼代表人薛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住宝应县**路**号**幢**室。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扬州**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应县**路**号**幢**室。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扬州**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扬州**电缆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拖欠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间该公司王某某等28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06586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薛某甲外出逃匿。同年3月1日,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扬州**电缆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16年3月2日前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但到期后该公司仍未支付所欠职工工资,被告人薛某甲处于失联状态。

归案后,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已支付所欠职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扬州**电缆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薛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薛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明涛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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