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待业,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金顶镇**社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永安社区驶往永祥社区,当车行至永安社区永昌大道与永安路交叉路口15米处居民居住区内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4岁)发生刮擦,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的监护人黄某某担次要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扭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和某某、决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扭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扭某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扭某某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社区

**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90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