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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扶某某、岑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62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物流园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粤E2****号牌汽车的后视镜(后被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扶某某以一晚25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岑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实施盗窃。12日凌晨,岑某某用摩托车搭乘扶某某实施盗窃,在南海区**路**牌坊对面**酒楼门口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左某某粤B2****号牌汽车后视镜;在南海区**镇**村**街**巷**号门口盗走范某某粤E2****号牌汽车后视镜(后被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鉴定,刘某某被盗的粤E2****号牌汽车后视镜镜片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533元;左某某被盗的粤B2****号牌汽车后视镜镜片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264元;范某某被盗的粤E2****号牌汽车后视镜镜片一套价格为人民币3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后视镜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扶某某、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是盗窃的共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景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扶某某、岑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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