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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扶某某、毛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09年1月14日因吸毒被上海市闵行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13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与罗某某(已判)经事先商量,由罗某某在温岭市城西街道上林村加和超市三楼出租房内通过手机建立支付宝赌博群,并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等帮忙召集赌博人员以“扫雷”抢红包形式在群内赌博,被告人扶某某使用“免死号”抽头获利,被告人毛某某负责管理该赌博群。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扶某某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冷水江派出所民警在冷水江市**家园**单元**室抓获归案。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毛某某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投案,并规劝同案犯刘某某自首,于2020年6月22日,陪同刘某某到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劣迹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及同案犯罗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赛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扶某某、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扶某某联系方式:151********;毛某某联系方式: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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