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营业地址承德县**镇**村。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63********,现任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总工程师。
本案由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单位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和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承德县**镇**村南山山场进行绿化山体及扩大生产,致使林地被破坏。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8.7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承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致使林地遭到大量毁坏,被告人邹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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