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单位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8782584580B、住所地围场镇锥峰社区(木兰北路路西)、原法定代表人殷某。
被告人殷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镇**村**号,系某某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因涉嫌逃税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7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路**号**室,原任某某公司会计(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因涉嫌逃税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逃税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隆化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30日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涉嫌逃税罪,被告人殷某某、于某某涉嫌逃税罪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12月09日,殷某某出资成立“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至2011年7月,更名为“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
2010年11月,于某某入职某某公司,任公司会计,负责公司纳税申报工作,2017年2月份离职。
2011年1月,殷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作开发隆化县泽仁乳业厂区及周边。2012年正月末,殷某某组织拆迁,并将该项目定名为“某某”小区。2012年12月某某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并用殷某某名下的承德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建设方,并将工程打散分包给其它建筑商。工程开工后,殷某某负责整个工程的开发及建设工作。
2013年初,某某公司办理了相关预售手续,对商品楼进行预售。因该工程所在地为隆化县隆化镇,因此某某公司需要向隆化县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殷某某指定会计于某某负责纳税申报工作。在盛城名家小区商品楼预售期间,殷某某、于某某在明知已经收到大量售楼款的情况下,于某某按着殷某某的指示对已经开具发票的进行申报,而未开具发票的进行零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23399046.15元,实缴6387877.1元,逃税17011169.05元,占应缴税款的72.7%.
2016年8月30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某某公司做出处理决定,某某公司在法定时效内未向隆化县地方税务局缴纳税款,滞纳金。2016年9月21日,隆化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某某公司仍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截止2019年7月29日,尚有经查处定性逃税税款7377962.27元没有缴纳入库。
犯罪嫌疑人殷某某、于某某对其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某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税务机关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公司的会计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某某公司税款缴纳情况说明,税收缴款书,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殷某某、会计于某某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逃税17011169.05元,占应缴税款的72.7%,数额巨大,承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负责人殷某某、会计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
2020年1月9日
附:
1.二名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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