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36号
被告人承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头**号。被告人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了被告人承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承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承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王某某(已起诉)伙同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由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大象无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王某某负责进行推广并发展下线代理,并约定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5:75。参赌人员通过充值获取游戏“钻石”,进入网络赌场“房间”内,以每局消费1个“钻石”打八副牌,后在微信群里发红包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赌博。各级代理利用微信群发展、管理、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手机进入“大象无锡麻将”软件,采用“江阴倒倒胡”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内通过收发微信红包方式结算赌资。
2019年1月,为解决代理封群、封号问题,方便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薛某某(已起诉)等人合谋,由该公司在“大象无锡麻将”软件基础上,在软件结算界面加入了微信收款二维码功能,研发制作“大象江阴麻将”,并约定深圳大象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及江阴代理双方对于参赌人员充值金额的利润分成比例为20:80。
被告人承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由薛某某发展为“大象无锡麻将”、“大象江阴麻将”的二级代理,以上述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并发展下级代理。被告人承某某按50%的比例抽取“大象无锡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按5%的比例抽取“大象无锡麻将”下级代理非直属赌客充值金额作为本人获利;按55%的比例抽取“大象江阴麻将”直属赌客充值金额,按5%比例抽取“大象江阴麻将”下级代理非直属赌客充值金额作为本人获利。被告人承某某及其下级代理发展的参赌人员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7000余元,本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9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承某某已退还部分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元,暂扣于江阴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合作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承某某的供述;
4.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承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承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头**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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