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7********,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8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抗某某曾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麻黄素”),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尚某甲、赛某某、尚某乙等人。2020年3月24日8时许,民警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抓获抗某某,并查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行政处罚材料,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移交登记表、现金进账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毒品重量称量记录、毒品可疑物取样送检笔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尚某乙、尚某甲、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封存笔录;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抗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抗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3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