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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折弟弟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折弟弟,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折弟弟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折弟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折弟弟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足疗店上班期间,盗窃**足疗店前台1200元的现金后逃离,赃款用于其生活开支。

2、被告人折弟弟曾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KTV内上班,掌握了**KTV的财物摆放及**KTV关门后进入KTV的方法。2020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折弟弟至**KTV监控室内,盗窃联想牌E470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以54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电脑出售,所得赃款供自己上网、生活使用。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进行认定,认定价值为2007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现已追回。

被告人折弟弟于2020年8月30日在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德玛西亚网咖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联想笔记本一台;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折弟弟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折弟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弟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折弟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折弟弟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折弟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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