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折怡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农民。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25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折怡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8日凌晨2时至4时之间,被告人折怡敏到成县**镇**加油站便利店买水时趁便利店没人,盗取经典兰州香烟5盒,黑兰州香烟7盒,吉祥兰州香烟5盒,后将烟放在韩某某(待查)车上。随后,折怡敏再次来到该便利店,分两次盗窃了四箱锦绣陇南白酒。被盗窃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价值评估价值为7889元。
2、2019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路**加油站便利店,盗取3件红牛、1件咖啡、1件露露;2019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盗取2件红牛。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总价值906元。
3、2019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路**加油站便利店,盗取2件脉动饮料、1件葡萄汁、2件矿泉水被盗。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总价值261元。
4、2019年4月11日15时许,折怡敏在成县**镇**街**门口,盗取被害人孔某某的一部红色华为NOVA 4手机。被盗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059元。
5、2019年8月26日17时左右,折怡敏在成县**镇****门口,盗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三轮电动车。被盗三轮电动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286元。
6、2019年7月3日9时左右,折怡敏在成县**镇**街**手机专卖店,盗取一部红色华为手机。该被盗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5499元。
7、2019年7月16日16时左右,折怡敏在成县**镇**医院门口,盗取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二轮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325元。
8、2019年8月8日16时左右,折怡敏和一个叫“乐乐子”(待查)的,在成县**镇**医院对面,盗取被害人赵某甲的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5165元。
9、2019年8月8日早上,折怡敏到成县**镇**中心门口,盗取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140元。
10、2019年8月5日晚上10时左右,折怡敏在成县**镇**宾馆跟前,盗取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320元。
11、2019年8月28日中午, 折怡敏到成县**镇**坝同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前,盗取被害人张某乙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5292元。
12、2019年8月21日凌晨2时,折怡敏到成县**镇**宾馆门前,盗取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比德文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504元。
13、2019年8月22日凌晨3时,折怡敏到成县**镇*路**洗浴门前,盗取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昭威牌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680元。
14、2019年4月6日17时左右,折怡敏到成县**镇**超市门前,盗取被害人乔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白色二轮电动车。被盗电动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412元。
15、2019年8月26日晚上9时多,折怡敏到成县**镇****门口,盗取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格林豪泰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056元。
16、2019年6月19日早上11时30分左右,折怡敏到成县**镇**公园门口,盗取被害人赵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748元。
17、2019年6月28日早上,折怡敏到成县**镇**旁边**佳苑工地门口,盗取被害人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月神风尚两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500元。
18、2019年7月16日10时左右,折怡敏到成县**镇****公司入口走廊处,盗取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乳白色比德文两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625元。
19、2019年8月12日下午,折怡敏到成县**镇**斜对面马路边,盗取被害人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736元。
20、2019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加油站,盗取一桶3.5公斤装的昆仑之星牌防冻液。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0元。
21、2019年7月23日9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路**局门口,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白色比德文牌二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二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450元。
22、2019年4月26日10时许,折怡敏伙同高某某(待查)到成县**镇**路**楼下,盗取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鼎鑫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596元。
23、2019年8月25日19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门前,盗取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730元。
24、2019年8月31日8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门前路边,盗取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龙迈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920元。
25、2019年7月11日3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医院停尸房旁边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蓝色新月神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400元。
26、2019年7月11日15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医院停尸房旁边电动车停放处,盗取被害人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金鹏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800元。
27、2019年8月16日凌晨4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成御苑后门处,盗取被害人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欧派牌二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二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800元。
28、2019年5月30日9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工地门前,盗取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白色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和存放在车内的一部VIVO Y85手机。被盗电动二轮车和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6698元。
29、2019年6月22日8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公园门口对面的工地旁,盗取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宗申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820元。
30、2019年6月7日早上7时,折怡敏到成县**镇**街****巷道内,盗取被害人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启俊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820元。
31、2019年3月4日19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路**大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盗取被害人李某丙在该处的黑色72V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二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080元。
32、2019年3月1日11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路“**酒店”门口,盗取被害人贾某某靠在电线杆上的铝合金伸缩梯窃,被盗物品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080元。
33、2019年2月19日13时许,折怡敏伙同外地口音的一男子(待查)到成县**镇**路****院门口左侧,盗取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三轮车电瓶。被盗电动车电瓶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800元。
34、2018年7月10日14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街二楼****养生馆,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背包及里面的300元人民币。
35、2019年3月7日11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站门口南侧的人行道上,盗取被害人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军绿色72V欧派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2088元。
36、2019年8月28日9时许,折怡敏到成县**镇**医院停尸房旁的电动车停车位上,盗取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绿彭牌三轮电动车。被盗电动三轮车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3666 元。
37、2016年1月23日13时许,折怡敏伙同乔某乙(待查)在成县**镇**南路“**批发部”门前马路边上,盗取被害人李某丁在马路边三轮车上的一箱“锦绣陇南”白酒。被盗物品经陇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领条、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7、被告人折怡敏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怡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折怡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春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折怡敏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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