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折某某,曾用名折书哈,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9********,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折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天然居酒店”大堂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个装有一台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的快递包裹盗走,被盗手机已被折某某销赃,未追回。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99元。
2、2019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折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村**号**房**楼被害人和某某住处,趁被害人和某某睡着之际,将和某某放在房间床上的电动车钥匙拿走并将和某某停放在**村**号出租房院内的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9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至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王府井步行街“锡特电动车店”,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14元。
被告人折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10时许自动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9张;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盗电动车保修登记单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查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和某某、董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折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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