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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尔拉洛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28号

被告人拉尔拉洛,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1********,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捕前住昭觉县**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昭觉县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被害人沙某某,男,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殁年29岁。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1日以凉昭公(刑)诉字〔2019〕88号移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拉尔拉洛与被害人沙某某居住于昭觉县**镇,沙某某曾经借了约1500元钱给拉尔拉洛,后来在沙某某催要欠款的时候二人产生了矛盾。2019年6月7日晚,拉尔拉洛饮酒后在回家途中发现沙某某在干河坝(小地名)公路边。拉尔拉洛产生报复沙某某的想法。于是,拉尔拉洛回到父亲开的商店内拿了一把匕首后返回干河坝,并上前与沙某某搭话,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拉尔拉洛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沙某某捅伤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大腿致左股动脉破裂、左股静脉断裂致急性大量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23时许,拉尔拉洛到昭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尔拉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默梅

2019年10月9日

附:本案案卷两卷,光碟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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