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札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拉巴次仁,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522198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住阿里地区札达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札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25日被札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札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1月23日,被札达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札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札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札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巴次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至19日某日凌晨,被告人拉巴次仁潜入札达县**乡**营业厅,在玻璃柜内盗窃一部华为8A、一部华为畅享9、一部vivoU1手机。之后,在普兰县**乡,将华为畅享9作为摩托车修理费折抵给“**维修中心”老板赵某某。vivoU1手机卖给普兰县塔尔钦“**餐厅”老板旦某某。华为8A与普兰县塔尔钦的桑某某手机进行交换。
经札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鉴定,手机华为畅享9(串码A000009E82473A)于2019年5月17日至19的进价为(970元)玖佰柒拾元。市场价格为(1399元)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手机vivo U1(串码A0000096AEAC22)于2019年5月17日至19日的进价为(770元)柒佰柒拾元。市场价为(1099元)壹仟零玖拾玖元;华为手机8A(串码A00000A74B2551)于2019年5月17至19日进价为:(755元)柒佰伍拾伍元,市场价格为(999元)玖佰玖拾玖元。
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拉巴次仁盗走被害人旦某某停放在札达县**宾馆门口的力帆牌蓝色摩托车,当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
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涉案三部手机价值以进价认定。综上,被告人拉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华为畅享9、一部Vivo U1、力帆牌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元某某、米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札达县改革发展委员会(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涉案摩托车价格的音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巴次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巴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巴次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札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 央
检察官助理:索南德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拉巴次仁现羁押于日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份。
8.证据清单一份。
9.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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