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拉普曲布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拉普曲布,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号。2019年11月26日,因本案殴打他人被越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普曲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受害人伍某某与被告人拉普曲布因琐事发生纠纷,同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受害人伍某某酒醉后,至越西县瓦岩乡桃园村2组用手敲打拉普曲布家大门。拉普曲布开门后与伍某某因之前琐事再次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拉普曲布使用一根木棒击打伍某某的头部,致其受伤住院治疗。伍某某所受的伤,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伍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拉普曲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普曲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普曲布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系受害人伍某某到被告人家中理论引发,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拉普曲布到案后,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拉普曲布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讯问等光碟三碟);

3.被害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作案工具木棒未在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