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拉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32323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拉某于2020年12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拉某驾驶车牌号为青A2****的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泽库县恰科日乡寺院附近出发到泽库县泽曲镇检查站驶往泽库县城方向时,因饮酒、无证驾驶被交警查扣。
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被告人拉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A2****夏利牌小型轿车及车钥匙1把、行驶证正副各1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索南某某、桑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拉某的供述与辩解;5.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正措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现住泽库县**乡**村**号;
2.案卷2册,起诉书10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青A2****夏利牌小型轿车及车钥匙1把、行驶证正副各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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