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62********,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被告人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21967********,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底左右,被告人拉某某和斯某某共同商量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斧头和油锯到德钦县***村委会**组集体林“****”山上,砍伐了木6株林木、8件风倒木,造材成27件原木,出售未果。
2019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斯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到德钦县***村委会**组集体林“***”山上砍伐了2株林木、8件风倒木,造成20件原木。出售给松某某未果。
2019年12月12日左右,被告人拉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斧头去德钦县***村委会**组集体林“**”山上,砍伐了5株林木。
经鉴定,涉案林木树种为柏科、侧柏属、侧柏。(别名:黄柏、香柏、扁桧、香树、香柯树)两被告人共同盗伐的27件原木活立木蓄积为2.768立方米;被告人斯某某单独盗伐的20件原木活立木蓄积为2.2923立方米;被告人拉某某单独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0704立方米,林木权属为集体。被告人拉某某盗伐林木的总的活立木蓄积为3.8384立方米;被告人斯某某盗伐林木的总的活立木蓄积为5.0603立方米。
两被告人经德钦县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斧头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查询信息说明等;3、证人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人拉某某、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拉某某、斯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共同犯罪,且不分主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三拉木
检察官助理:次翁扎西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拉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9887*****,
被告人斯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9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