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3197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逮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江孜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拉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17日各延长办案期限15日;因该案还需补充相关证据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侦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6日重新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曲某某,向被害人巴某某和米某某,虚构在“**院内有一笔价值27万元种植松树”的项目,并要求承包该项目需要支付定金54800元,被害人巴某某和米某某将承包该项目的54800元定金交给了被告人曲某某和拉某某(另案处理)后,至今未拿到该工程。所得款项已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院介绍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合同、谅解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户口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琼某某、尼某某、旺某某、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巴某某、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久美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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