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拉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1991****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271991********彝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9月2日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拉某某与一些朋友在宁南县青岛扎啤休闲吧207包间耍时饮用了七、八瓶啤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杨某某)由宁南县后山安置区行使至中心街与顺城北街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崔某某、缪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崔某某、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拉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对其抽取静脉血送检,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所凉山分所鉴定,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永福

检察员:马运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