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75********,藏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县**乡**村,现住扎囊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囊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我院决定,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拉某某接到扎囊县*村村长的电话称“你的牛在我们村的田里吃庄稼,赶紧过来把牛牵走”,于是被告人拉某某就开着拖拉机去找住在***村的朋友旺某某帮忙一起去拉牛,到旺某某家后俩人就喝了一会酒,于是被告人拉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180型红色拖拉机载着旺某某去久村,把牦牛装到拖拉机后,旺某某坐到拖拉机中间左侧轮胎叶子板上,俩人行驶至久村至**村路段时,由于路途颠簸和操作不当,被害人旺某某从车上抛甩,后轮胎碾压脚踝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取保候审决定书(3)户籍证明信(4)前科证明(5)血样提取登记表(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乙醇含量检验委托书(8)调查评估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91.70 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拉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明显,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驾驶行为发生在交通流量较小的乡村路段、当时时段人流量较小;综上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拉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娃央宗
书记员: 杨明星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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