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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拉某某,曾用名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95********,藏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马尔康市**乡**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街**附**号**单元**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 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1日05时10分许,被告人拉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由**路方向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号处,与**路**号单位大门相撞,造成车辆及大门受损,无人员伤亡。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看到拉某某睡在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位上无法叫醒。后民警将该车拖回公安机关并采取破窗的方式将拉某某叫醒。经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拉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一直未到公安机关缴纳保证金,并在未告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将其之前所留电话1808100****停用,并多次改变联系方式,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能联系上拉某某。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824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91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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