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94********,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镇**村,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白朗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白朗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202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拉某某酒后驾驶藏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朗县城前往**镇途中,途径白朗县**乡**村附近时,被白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拉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然后将被告人带至白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拉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8.0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前科证明;
2.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拉某某抽取血样时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拉某某属于初犯且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3个月至4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娃顿珠
检察官助理:强巴央宗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拉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由白朗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
2.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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