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桑科乡**行政村**自然村,牧民。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2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夏河县公安局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日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夏河县公安局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旦某某(已判刑)、贡某某(已判刑)、拉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套牌甘N*****白色起亚秀尔轿车在西宁市城北区秀水路边,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青A*****长安双排货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车辆价值3211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旦某某、完某某(已判刑)、拉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套牌甘A*****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在西宁市城北区锦绣江南小区后门马路边,盗窃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青A*****长安双排货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车辆价值3255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3、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旦某某、贡某某、拉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套牌甘P*****白色起亚福瑞迪轿车在西宁市城中区滨河路省委家属院后门路边,盗窃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青A*****长安双排货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车辆价值2117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4、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旦某某、索某某(已判刑)、拉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套牌车在西宁市城东区贵南路东府嘉和小区马路边,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青B*****五菱双排货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车辆价值3344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5、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旦某某、索某某、拉某某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驶套牌车至贵德县河阴镇东大街河阴小学向西200米马路边,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青E*****长安双排货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车辆价值3827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6、2017年3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14时30分,夏河县公安局九甲派出所民警在省道312线九甲派出所门口设卡盘查过往车辆时,一辆车牌为甘N*****白色现代牌瑞纳车由西向东行驶,拒绝盘查,冲卡逃逸,后经夏河县公安局民警排查,在王府停车场发现该车辆甘N*****,经查,发现该车辆为被盗车辆,夏河县公安局民警蹲点守候驾车人员,下午17时许,该车驾驶人拉某某驾车准备离开,夏河县公安局民警便上前盘查,遭驾驶人拉某某拒绝并抽出腰刀将盘查民警手腕刺伤,拉某某弃车逃离,在逃离中煽动群众阻止民警抓捕,后拉某某逃离。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并伙同他人盗窃汽车五起,价值1575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拉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6月10日
附:1、案卷伍册;
2、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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