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 月14日凌晨,被告人拉某某伙同他人盗窃高某某放养在岷县**镇**村**湾的22头牦牛,在驱赶装车途中遗失3头,经岷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窃的牛价值69400元。经寻找1头牦牛找到,被告人拉某某将19头牦牛返还高某某并赔偿损失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道某某、刀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马某某、桑某某、德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岷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附:附:1.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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