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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0********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住卓尼******2011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213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8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 月14日凌晨,被告人拉某某伙同他人盗窃高某某放养在岷县**镇**村**湾的22头牦牛,在驱赶装车途中遗失3头,经岷县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所盗窃的牛价值69400元。经寻找1头牦牛找到,被告人拉某某将19头牦牛返还高某某并赔偿损失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礼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道某某、刀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马某某、桑某某、德某某等人的证言;

3.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岷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岷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林

2020年3月16

附:附:1.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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