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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白朗县,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拉某某在本市大昭寺大殿内从受害人吴某某的背包内盗走一黑色长方形男士钱夹内有现金3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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