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1********,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因犯有诬告陷害罪,2012年6月4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011年,被告人拉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从证人罗某某处购买位于本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一块土地。2015年,被告人拉某某将该宗土地作价300万元,折抵其对证人其某某、扎某某的300万元债务。经核实,该土地面积约2371.39平方米,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8年,被告人拉某某将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位于本市**街道办事处**村**组“格如”的耕地,利用平整土地名义对该耕地以及耕地附近的天然牧草地进行开挖、平整,并在该土地上修筑单体别墅9栋,经拉萨市自然资源局测量并认定,该建筑群占用的耕地面积共计12872.83平方米,占用天然牧草地16061.28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拉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波
其美卓嘎
附:1.被告人拉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一证通、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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