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拉黑么土歪,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63********,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布拖县**镇**街**号,因犯容留卖淫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且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1********,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住布拖县**镇**街**号,因犯有容留卖淫罪,经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黑么土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且某某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拉黑么土歪和且某某在成都市石羊场汽车站,将事先联系好准备到拉黑么土歪和且某某处来卖淫的吉某某(吉某某的母亲贾某某带来)接到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从事卖淫活动。拉黑么土歪租了成都市双流区文星镇湖夹滩西五街30号三楼7号住房提供给吉某某住。期间,拉黑么土歪和且某某负责吉某某的一日三餐,给吉某某拉嫖客,保管吉某某卖淫所得的嫖资,并从中抽30%的抽成。
2018年10月份,阿某甲、阿某乙和阿某丙去找拉黑么土歪找“工作”,拉黑么土歪便带着她们卖淫,拉黑么土歪给她们拉嫖客,并从她们每次卖淫所得的嫖资中抽10%至30%不等的抽成。
2019年5月份,且某某将事先联系好准备到且某某处来卖淫的阿某丁安排在文星镇锦丽华庭3栋2单元6楼1号住房里住下,并带阿某丁吃饭。因阿某丁刚来几天又处于生理期,所以还没有接客就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入所检查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2.证人证言:有阿某甲、阿某乙、阿某丙、吉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拉黑么土歪、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对被告人的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黑么土歪和且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牛阿比
检察官助理: 赤木子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拉黑么土歪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且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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