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湾**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戒毒所山上居住。2020年5月9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拓某某驾驶陕J****3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过境路龙湾东加油站路口公路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47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又10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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