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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拓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乡**村,现住榆阳区**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报经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拓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拓某甲在榆阳区居住期间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张某乙,该拓自称张某甲,家庭条件优越(其父亲从事贩煤生意,在西安有房产)并且要和张某乙结婚。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拓某甲以在榆阳区新建路投资开服装店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乙778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及户籍信****;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拓某甲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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