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求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求某某、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左右,柯河乡三村村民更某某家牦牛被盗,其在找牛过程中暴露了被告人拖某某盗窃牦牛的事实。后拖某某与失主进行调解赔偿,拖某某因此怀恨在心,与其弟弟求某通过电话及上门的方式威胁、恐吓更某某,更某某因为害怕同意与拖某某进行调解,后更头基赔偿拖某某16000元。
2.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拖某某伙同旦某某(在逃)及旦某的一位朋友在阿坝县**乡*村的某处山坡上盗窃了**乡**村村民尼某某(1头)和仁某(2头)家的3头牦牛,并宰杀后将牛肉拉至壤塘县贩卖。案发后,拖某某已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经鉴定,涉案的3头牦牛价值28200元。
3.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求某某与被害人更某某在阿坝县柯河乡乡政府旁某某经营的台球室内打台球,在打球过程中,求某某与更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求某某用拳头击打更某某面部导致更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更某某因外伤致鼻部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拖某某、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拖某某、求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拖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8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求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更某某身体,致使更某某因外伤致鼻部损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兆伟
检察官助理:袁鹤荣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拖某某、求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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