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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24号

被告人拖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2001********,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03时许,被告人拖某某窜至东莞市******电子厂伺机盗窃。拖某某走到该厂**宿舍门口时发现该房门没有上锁,便走进房内盗窃被害人文某某的一部OPPO牌R17型号手机(参考价值人民币1919元)、符某某的一部VIVO牌Z5型号手机(参考价值人民币1279元)、翁某某的一部VIVO牌X9型号手机(参考价值人民币500-600元),三部手机共价值约3698元。拖某某得手后即逃离现场,后拖某某将该手机销赃,赃款已用于日常挥霍。2020年6月23日16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侦查员在东莞市****社区**网吧将被告人拖某某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作证言;3.被害人陈述:文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年 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拖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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