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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拖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2023

被告人拖某甲,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布拖县********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1212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1223日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02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0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02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1271724分,布拖县公安局龙潭镇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龙潭镇国家电网路口有人打架”,请出警处理。接报后,该所民警立即前往进行调查。经调查:当天16时许,被告人拖某甲在龙潭镇**村醉酒后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阿某某、拖某乙一起回家,当途经龙潭镇红旗村国家电网路口时,遇见龙潭镇幼儿园老师谢某某,将摩托车停在旁边说:“美女你一个人不好走,我拉你走”;这样双方相互争吵并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拖某甲用脚将谢某某的右手小拇指踢伤。事后,谢某某的家人赶来再次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被劝开。被告人拖某甲当场被抓获。经凉山州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右手小拇指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现被告人拖某甲对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拖某甲调戏妇女,踢伤谢某某右手小拇指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杨铁

20203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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