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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号,佛山市**工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K****的小型汽车,在佛山市**区**路**路**村**市场对开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招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3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佛山市**区***村**楼**号,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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