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招某甲,曾用名招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招某甲饮酒后驾驶粤ES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告人招某甲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招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招某甲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招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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