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34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8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南海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时59分,被告人招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0J****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招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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