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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39分,被告人招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往麻章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国道**店门口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招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1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招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894****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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