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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寻衅滋事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02日被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招某某为了到西连镇辖区找地点进行赌博,由于对西连镇辖区不熟。于2019年11月17日凌晨01时许,招某某联系朋友许某某(另案处理,已被取保候审)开小轿车带他前往,招某某在徐闻县城北中学乘坐许某某的小轿车,在此过程中招某某已准备好一支自制的猎枪放在许某某的小轿车上。当天凌晨03时许,当招某某、许某某开车到达西连镇郑宅村寻找赌场时,车正好开在**镇**村郑某某住宅的水泥路处。这时,黄某某几位男青年开着摩托车尾随追赶招某某、许某某的小轿车,为逼退对方的追赶,招某某(坐在小轿车后座位)掏出事先准备的枪支并打开车窗分别向天和地面各击打响两枪,枪当时击中黄某某的右上胸臂,之后黄某某等人不再追赶。许某某、招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隐藏有关证据,许某某、招某某驱车到达金土盐田路的水沟涵洞内将涉案枪支藏了起来。

2、被告人招某某在三、四年前,为了防身,在徐闻县徐城镇徐海路来悦酒店旁边的小巷子里,招某某向某位绰号叫“猴子”(不知真实姓名、系**镇**村人)的男子以800元购买一支自制猎枪和两发子弹,之后招某某一直私藏着这把枪支。事情至2019年11月17日凌晨03时许,招某某持枪伤黄某某,另一位被告人许某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该涉案枪支找回。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该枪支形体为枪支,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及搜查证;扣押的涉案枪支;现场勘查笔录;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徐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持枪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和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鸣鸣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56页,检察卷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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