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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招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赵**,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家住华阴市**乡**村,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临渭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早07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三马路百富商城,将李**停放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赵**将车骑至西安市临潼区零口镇集市销赃所得赃款600已经挥霍,经认证该车价格3154元。

   2、2020年6月30日早06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三马路木材公司附近,将尹**停放的一红色凤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赵**将车骑至渭富桥北向西,在路边将车卖于一男子,所得赃款660元已经挥霍,经认定该车价值1925元。

   3、2020年7月1日早06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民主南路市纪委对面附近,将郭**停放在红色绿驹牌电动踏板车盗走。后赵**将车骑至临渭区故市镇卖于一中年男子,所得赃款500元已经挥霍。经认定该车价值1287元。

    4、2019年8月25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下镇慧照路南头将王**停放在路边的绿驹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赵**将该车骑至渭富桥朝西的路上,在路边将该车卖于一男子,所得赃款300已经挥霍, 经认定该车价格1980元。

    5、2019年10月13日上午11时许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宏帆广场附近将受害人常**停放在的红色邦德牌电动踏板自行车盗走,后赵**将该车卖于老城街龙源十字北以天能电池自行车维修店所得赃款400元已经挥霍, 经认定该车价格1748元。

    6、2020年5月23 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人和公园,将陈**停放的蓝色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赵**将该车骑至临渭区故市镇北在路边将该车以500元价格卖于一收破烂的男子,所得账款500元已经挥霍,经认定该车价格3942元.

    7、2020年8月6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赵**窜至临渭区园里堡卫生服务站附近,将李**停放的红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赵**将该车骑至临渭区4号信箱附近以400元价格将该车卖于一收破烂的男子,所得赃款400元已经挥霍,经认定该车价格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书、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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