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招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晶体颗粒状物品1包(净重33.8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冰壶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冰壶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招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9张)。
3、缴获的毒品、吸毒工具冰壶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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