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招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身份证号码450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0月2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招某某在明知李某甲、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运输、储存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仍提供其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鱼塘旁边**场的仓库帮助存放卷烟。随后,李某甲、陈某某雇请刘某某和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帮运卷烟,刘某某和杨某某明知李某甲、陈某某雇请他们运输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且在没有烟草部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月21日、1月23日按照陈某某的安排,为其运送假冒伪劣卷烟到招某某**场的仓库中,由刘某某、陈某、李某某、张某甲负责卸货和包装假烟。2019年1月23日17时许,民警在招某某的**场查获假冒伪劣香烟317件(其中中华牌香烟155件,芙蓉王牌香烟89件,利群牌香烟67件)共15500条,当场抓获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李某某、张某甲。经鉴定,被查获的15500条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估价,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4167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证人证言;三、鉴定意见;四、辨认笔录;五、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运输、储存的是假冒伪劣卷烟仍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伯强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招某某现羁押在北海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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