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招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水电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招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408041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凌晨1时13分许,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公寓旁边的华珍粥档吃饭、喝酒至醉酒,后到**旅店开房休息。在经过旅店内的一楼至二楼夹层处及旅店一楼大厅、后门口处,因其吵闹与被害人黄某甲争吵,二人随即用拳脚对黄某甲的进行殴打,致使黄某甲头部、背部以及腹部多处受伤,招某甲用脚踢该夹层处的房间房门,后房门撞击墙时毁损了挂在墙上的三星手机、步步高学习机、苹果平板电脑各一台。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三星手机、步步高学习机、苹果平板电脑等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2902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招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招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庞某某、黎某某、黄某乙等证人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户籍证明及犯罪记录证明;
7.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8.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9.认罪认罚具结书;
10.其他相关书证;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醉酒闹事,借故殴打他人,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招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黄生
2019年12月31日
附注:1、被告人招某甲、招某乙现押于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四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